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监管:提升VOCS治理设施效能的策略与实践 发布日期:2024-07-09

2024年将集中进行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达斯特对VOCs治理设施全过程工况数据监测来反馈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及治污效能的监管解决方案,能解决企业存在的VOCs治理不规范、活性炭更换不及时、净化率低等问题,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

一、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势在必行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实行“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策略。涉VOCs排放行业是其中的重点排查整治对象。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png


《方案》中所明确的主要任务完成时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 争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央企于2024年7月 底前、其他地区于2025年1月底前将企业排查和治理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由此可见,2024年集中进行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大量的低效失效末端治理设施将进行升级改造,其中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排查整治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活性炭吸附装置适用于处理中低浓度、低湿度、低含尘的挥发性有机和无机污染物,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原则上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浓度不超过300毫克/立方米。主要用于制药、冶炼、化工、电子、电器、涂装、 制鞋、橡胶、塑料、机械、印刷及环保脱硫、除臭和各种工业生产车 间产生的有害废气的净化处理。

二、VOCs治理现存问题

  • 治理设施开启不及时,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低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VOCs治理设施需要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在生产设施开启之前开启,在生产设施关闭之后关闭,即“先开后关”。但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治理设施的开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治理设施滞后开启甚至不开启、随意关停的现象十分常见。

  • 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净化效率不达标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或是专业性知识的缺乏,部分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存在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如活性炭填充量不足、碘值不足、活性炭长期不更换、脱附频次低、活性炭箱密封不严、管道风速过大等,导致治理设施净化效率不达标,无法发挥实际效果。

活性炭存在问题.png

  • 缺乏在线监测手段,无法持续有效的掌握企业端VOCs治理情况

基于FID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其造价高、维护成本高,仅在一小部分大型企业安装应用,中小企业很难普及。且是末端排放监测,无法监测企业VOCs治理情况。

  • 现有政策过于简单粗放,不利于企业精细化管理

很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专门的文件对辖区内企业活性炭的装填量、活性炭性能指标(如持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购买和处置依据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不仅增加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人力支出,同时这种“一刀切”的要求,也可能带来由于市场环境不好企业限产、减产情况带来的排污减少,实际治污设施吸附介质损耗较低的情况,但又不得不按照要求定期更换高性能指标的活性炭,进一步导致产品均摊成本增加,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造成负担。

三、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处罚条款

1. 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

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

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处罚条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监管方案

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监管方案,通过对VOCSs治理设施全过程工况数据的实时、在线监测来反馈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及治污效能的解决方案,有效发现并解决当前企业VOCs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治理不规范、活性炭更换不及时、治污效率低等问题,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

达斯特VOCs去除率管控技术架构.png

整体方案可监测数据类型如下:

达斯特VOCs活性炭低效监测预警方案监测数据.png

现场端主要设备:

VOCs去除率管控设备参数.jpg

VOCs去除率管控产品图片1.png

 平台接收现场端的工况监测数据,计算每套VOCs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可实现对企业端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根据企业的工艺、排放情况等,建立“VOCs运行工况一企一策”,用数据说话,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及时报警、对企业活性炭到达更换期限及时提醒,并要求企业活性炭更换台账及时上报,形成企业VOCs治理持续、良性、精细化、差异化的监管机制,真正解决企业VOCs治理监管的难题。

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监管总览.png


五、方案特色

(一)降低现场检查的工作量和成本,实现非现场监管

通过本项目建设可建立起企业VOCs治理设施工况在线监测体系,监管人员无需现场检查即可了解企业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净化效率,大大降低了现场检查的工作量和成本,实现了非现场监管。

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监管曲线.png

(二)堵死企业VOCs治理监管漏洞,实现精细化管理

通过VOCs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工况监控,可有效识别气体流速过快、吸附装置前后压差不足、净化效率过低等问题,全方位堵死企业VOCs治理漏洞,确保企业规范治理和排放,实现企业精细化管理。

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监管报警.png

(三)因企施策,用数据说话,实现差异化管理

通过项目建设,可收集企业的治理工艺、排放标准、工况运行数据等信息,可根据企业实际因企施策,为企业设定有针对性的工况运行标准,不需要企业“一刀切”的执行活性炭更换政策,而是用数据说话,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机制,实现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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