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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晋环发【2021】46号)

2021年10月15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晋环发【2021】46号),统一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指导山西省焦化企业规范化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指南全文如下:

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落实《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规范我省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和环境管理水平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符合现场评估基本条件的,可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后,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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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组织排放。对照《方案》要求,充分分析有组织排放源治理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规范设置手工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件1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焦炉烟卤(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机侧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VOCs废气治理设施等均安装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相关废气治理设施配套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所有运行参数、CEMS监测数据以及反映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集中管理,并具备保存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能力,任意参数曲线能够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对照《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

检查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情况。在煤场、焦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等易产尘点,安装具备自动抓拍扬尘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对作业和扬尘过程进行监控记录;监控记录风机、干雾抑尘、车辆清洗装置等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如电流、风量、风压、阀门开闭、水量、水压等。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煤场、焦场出入口、焦炉区、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过200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颗粒物(PM10)监测微站,监测PM10、温度、湿度、风向和气压,并根据情况适当增设监测微站;在煤气净化区内(化产罐区)的夏秋季节主导风向下风向,安装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建设要求参照执行《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总站气函〔2021]61号));厂界四周各设一套空气质量监测站,对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烧总烃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其中位于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应采用标准方法,并在其周边20m范围内设置2~3个质量控制点,定期开展监测站的校准维护。

对厂内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中所有监测、治理设备进行集中管控,并记录各无组织排放源点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收尘、抑尘、清洗等治理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TSP监测仪、颗粒物监测微站、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空气质量监测站等监测数据以及设备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管理信息(要求参照执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具备任意历史监测监控数据追溯、查询的功能,对环保设施进行联动控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保存六个月以上数据能力,其他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具备保存一年以上数据能力。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汽车运输、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输送应具有体现相应运输量的接轨站接发车货票、磅单、皮带和记录等原始计量台账.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厂区进出口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369号)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监控并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时间、车牌号、排放阶段等信息,形成统计日报便于核查,并按要求与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及山西省相关要求完成编码登记.

4.环境管理要求。按照《方案》要求,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建成全厂污染物排放的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方案》中要求安装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规范档案台账管理,保存原始记录,并生成电子档案,可随时查阅。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参照附件1编制监测方案,对《方案》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手工监测。对破碎、筛分、转运等相同规模装置可随机选取一个开展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应在规定的工况下进行,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等污染物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并记录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对比,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其他污染源可引用自行监测数据或例行监测数据分析其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方案》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现场核查并综合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设置合理性(见附件2).结合厂内无组织源分布情况和监测监控点位要求,分析TSP监测仪、颗粒物监测微站、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空气质量监测站、视频监控设施等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合理性。利用全厂污染物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记录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污染物监测数据等,对比现场实际治理情况,评估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和产品(包括炼焦煤、配煤、焦炭、煤焦油、粗苯等)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凭证、票据等相关台账,核实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执行情况,计算进出厂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和出省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见附件3),并对台账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10%。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厂的运输车辆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汽车的情况。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要求以及厂内运输车辆的符合性分析。

4.环境管理水平符合性评估。对照环境管理要求,逐项评估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环保管理制度、档案台账管理等方面的符合性(见附件4).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环境管理水平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环境管理简况等。环境管理简况应包括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无环保行政处罚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二、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环境管理水平等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以及其他污染源是否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全部满足以上条件的,认为该焦化企业达到超低排放。

(一)总体原则

有组织排放应治尽治,实现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应收尽收,做到无逸散、无异味、物见本色;监测监控设施应装尽装,实现精准治污;运输方式应“洁”尽“洁”,最大限度提高清洁运输比例;提高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现场手工监测数据均应满足《方案》中附件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N0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开展CB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收集手工监测期间的CEMS数据,并与手工监测数据对比,验证CEMS监测数据有效性;最近连续30天CEMS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且小时浓度均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3.干熄焦装置近一年利用率应不低于90%,不足一年的,以干熄焦装置投运后的运行时间核定。评估监测期间,干熄焦装置利用率应为100%。

4.常规机焦炉备用湿熄焦装置和热回收焦炉湿熄焦装置完成节水型熄焦工艺改造(吨焦耗水量不大于0.4吨),熄焦塔采用双层折流板等高效抑尘设施。

(三)无组织排放

1.所有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与监测监控设施设置满足《方案》及本文件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压力平衡等)运行正常。

3.焦炉区域、物料储存点及物料输送落料点无可视烟粉尘外逸;焦炉煤气净化区域和废水处理区域无异味;厂区无裸露地面,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无散状物料露天堆放,焦炉操作平台、车间外部、厂区道路、厂区外围周边道路无明显积尘。

(四)清洁方式运输

新建企业同步配套入厂铁路专用线;现有企业通过新建、共建、租用等多种形式,配套铁路专用线。铁路站台距焦化企业物料大棚直线距离小于10km的,原则上应采用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超过10km的,通过集装箱运输完成公路短驳,实现公铁联运。

1.进出厂区的大宗物料和产品暂未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铁路、封闭皮带通廊、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应全部使用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2.出省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要达到80%以上,位于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焦化企业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方式或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达到100%。

3.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五)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保机构健全,环保岗位规程明确,档案台账规范完整,管理措施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切实有效,管理人员积极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在评估监测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工信局备案(见附件5)。经审查后,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公示该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情况(内容要求见附件6),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将备案和调整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2.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记录表

3.清洁方式运输现场核查记录表与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计算方法

4.环境管理要求对照表

5.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备案表

6.评估监测情况网站公示内容

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烟囱上,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径处。

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5m/s。

(二)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最好设置为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三)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J75-2017、HJ/T397-2007保持一致。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偻空设计,采样平台承重不小于200kg/m㎡。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220V固定电源,至少布设3个16A的三相插座。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二、有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4.《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J533-2009)

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2011)

6.《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2014)

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

8.《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9.《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11.《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J836-2017)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13.《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

1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烧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1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J1131-2020)》

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2020)》

17.《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1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二)监测内容及频次

主要监测《方案》附件1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各节点具体监测点位、时间和频次详见表1。

现场监测应在生产工况稳定下进行(生产负荷>80%),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并开展CEMS现场比对。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入炉煤和焦炉煤气H,S含量、煤气上升管压力等基本信息,焦炉烟卤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

(三)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中二氧化硫(S0,)、氮氧化物(NO,)、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NMIC)、氮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本指南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相关污染因子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的范围与本行业相同,也适用于本指南对应污染因子的测定。

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J75-2017、J76-2017、J38-2017、HJ533-2009、HJ1012-2018、HJ1013-2018、GB/T16157-1996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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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手工监测数据、CEMS安装运维情况及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或例行监测数据,对照《方案》附件1及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进行达标分析,明确企业有组织排放是否满足焦化行业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HJ/T373-2007、J75-2017、J76-2017、J1013-2018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污染防治措施(VOcs净化、脱硫、脱硝、除尘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HJ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

(六)监测报告编制

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编制监测报告。

表2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及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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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EMS系统检查

(一)检查目的

检查废气排放口CEMS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能否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各污染物排放情况。

1.建立《CEMS运行质控手册》,确保CBMS稳定运行;

2.烟气排放口CBMS安装、调试程序满足J75-2017、J76-2017、J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以及本文件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

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r、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5.《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三)检查程序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排放口CEMS进行升级改造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比对验收检查工作。检查程序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

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废气排放口CEMS至少稳定运行30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CEMS运行质控记录以及至少30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CEMS运行质控按照H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要求进行。

2.资料审核

监测机构审阅CEMS运行质控记录和30天运行数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对照H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对废气排放口CEMS的质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同时开展CEMS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CBMS质控要求

1.总体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0,、NO、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较低,废气排放口CEMS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HJ75-2017和HJ76-2017等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排放口CEMS仪器应具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S0,、NO,、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倍;

(3)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4℃以下;

(4)CEMS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5)CEMS应具备监测NO,的能力,NO,监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I直接监测NO和NO;Ⅱ将NO,转化为NO进行监测。

(6)应按照HJ75-2017和HJ76-2017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CEMS进行相对校准。

2.质控目标

废气排放口CEMS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J75-2017、HJ76-2017、HJ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等相关要求。

(五)排放口CEMS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CEMS运行质控记录、系统布局、布管布线、系统机柜、分析仪表、数据记录等.

2.质控数据检查包括各污染物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示值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控数据。

3.CEMS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HJ/T373-2007、HJ/T397-2007、HJ75-2017、HJ76-2017和HJ1013-2018等相关规定执行。

2.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传递,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3.严格做好CEMS运行质控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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