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设备安装是确保用电监控系统能精准采集数据、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需遵循 “先勘察、再选型、规范安装、合规接入” 的逻辑,具体要求分以下五大模块展开:
一、前期现场勘察:明确安装基础与依据
现场勘察是环保用电监控设备安装的前置必要环节,需结合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监控点位、数据接口、设备安装条件等关键信息,确保后续安装 “精准匹配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1、勘察点位设定依据:
必须结合排污单位的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如生产线的先后工序、关键设备位置)、排污许可证(证中载明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中明确的产污环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管控涉及的重点生产设施)四类核心文件,避免点位遗漏或错位。例如,环评中提到某生产线的反应釜为主要产污设备,则需在该反应釜对应的供电回路布设监控点位。
2、勘察核心内容:
需全面覆盖与用电监控相关的关键信息,不得缺项,具体包括:
•设施信息: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型号、供电方式(如单路供电 / 多路供电、主备供电);
•数据信息:数据源类型(如设备自带的电参数仪表、需新增的监测仪表)、数据输出接口方式(如 RS 232/RS 485)、数据通信协议(如是否支持 HJ 212 协议);
•安装条件:设备安装位置的空间大小、电源接入点(是否有稳定的 220V/380V 电源)、周边环境(是否属于爆炸性环境、是否有强电磁干扰);
3、勘察报告要求:
勘察结束后必须出具书面现场勘察报告,且需由勘察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排污单位可自行作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报告内容需完整,至少包含:
•排污单位工艺基本情况:如主要产品、生产流程简图、产污环节说明;
•关键设施信息表:按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列明设施名称、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所在位置、供电回路编号;
•用电监控安装方案:明确每个监控点位的具体安装位置(如 “#1 锅炉送风机供电回路配电箱内”)、拟选用的监测设备类型(如智能电表型号、互感器变比)、数据传输路径,同时需确保点位能全面覆盖主要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且不影响生产安全(如避开设备操作通道、高温区域)。
二、设备选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环保用电监控设备选型直接决定数据采集的准确性,需严格匹配现场工况,禁止 “大材小用” 或 “小材大用”,具体要求如下:
1、选型核心原则:
必须结合现场实际用电工况(如设备额定功率、最大电流),参考用电监测模块、电流互感器的合格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标注设备精度等级)、出厂说明书(说明书中载明的参数范围,如电流测量范围、电压适应范围)进行选型。
2、禁止性要求:
明确禁止使用 “大量程监测设备测量低功率设备”,即监测设备的测量上限与被监测设备的额定参数(如额定电流、额定功率)差距不得过大,需确保被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参数处于监测设备测量范围的 20%-80% 区间(该区间为多数电测设备的最佳精度区间),避免因量程不匹配导致数据采集不准确(如小功率设备电流仅 5A,用量程 0-100A 的电表测量,可能出现读数偏差超标的问题)。
三、安装核心要求:覆盖点位、规范施工
环保用电监控安装环节需同时满足 “点位全面精准”“施工符合标准” 两大要求,确保监控无死角、设备运行安全,具体分 “安装点位” 和 “安装施工” 两类要求:
1、安装点位要求:覆盖关键设施,精简优化数量
环保用电监控点位需在 “能反映主要设施运行状态” 的原则下,兼顾 “全面性” 与 “经济性”,避免冗余或遗漏,具体要求如下:
1)点位分类与覆盖范围:
环保用电监控必须包含三类核心点位,不得缺项:
总用电监控点位:安装在生产用电总配电箱,用于监测企业整体用电情况;
生产设施用电监控点位:布设在能直接反映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的关键设备供电回路,如生产线主电机、反应釜、加热炉等;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点位:布设在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心设备供电回路,如脱硫吸收塔的浆液循环泵、脱硝设施的稀释风机、污水处理的曝气池电机等;
2).点位确定的特殊规则:
环保用电监控针对不同场景需灵活调整,确保点位有效性:
依据文件确定:污染治理设施点位需严格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设施信息确定;生产设施点位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如管控方案中明确的 “需停产的 #2 生产线”,需在该生产线关键设备布点)及现场实际确定;
多级工艺处理:若生产或污染治理涉及多级工艺(如 “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需在每级工艺的关键设备处布点,而非仅在最终环节布点。例如,污水处理的 “曝气池(主处理)”“过滤设备(深度处理)” 均需布点;
多路 / 主备供电:若设施采用多路供电(如两路市电供电)或主备用供电(如 “1 主 1 备” 的风机),优先在设施总线前端布点(如总供电开关后),确保无论哪路供电或哪台设备运行,均能监测到用电数据;
3).点位清单与替代补充:
环保用电监控需编制 “用电监控安装点位清单”,列明点位编号、对应设施名称、安装位置、监测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若排污单位因现场特殊情况(如设备空间狭小无法安装)需调整点位,需经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同意后,用其他能等效反映设施运行状态的点位替代(如无法在脱硫循环泵配电箱布点,可在其上级供电回路布点),或补充新增点位。
2、安装施工要求: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安全稳定
环保用电监控安装施工需严格遵循电气、自动化仪表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时兼顾环保监测的特殊性,具体要求如下:
1).人员资质与备案要求:
参与安装调试的人员(如电工、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电工证、特种设备操作证),满足电力施工相关安全要求。安装调试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排污单位用电监控信息自行备案表》的格式记录安装信息,备案表需包含设备编码、安装点位等关键内容;
2).安全与生产保障:
安装调试不得对排污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具体包括:不得随意断电导致生产中断;不得改动非监控相关的电气线路(如生产设备的主供电回路);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线缆废料)需按环保要求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四、信号接入:确保数据稳定采集,避免干扰
信号接入是连接监测设备的关键环节,需保障信号传输稳定、无干扰,具体要求如下:
1.稳定运行保障:
山东达斯特用电监测模块作为数据采集核心设备,保证稳定运行、避免断电,可采取双电源供电(如主电源 +电池)的方式,防止因停电导致数据丢失;
2.无线传输要求:
若采用无线局域网LoRa传输数据,需确保数据集中器与用电监测模块间的数据传输稳定、延时低(单次传输延时不超过 10 秒)、保密性高(可采用加密传输协议,如 MQTTs),同时需避开强电磁干扰源(如大功率电机、变频器),必要时可加装无线信号放大器;
3.禁止数据回写:
采集数据时,严禁设置数据回写操作功能(即不得通过数据集中器向生产设备或监测仪表写入控制指令,如修改电表参数、启停生产设备),避免因误操作或恶意攻击导致生产系统故障或数据篡改。
五、数据通信传输:符合环保协议,保障数据有效
数据通信传输是将现场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的环节,需符合环保行业标准,确保数据 “及时、完整、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协议要求:
用电监控设备可采用4G直传、LORA组网、有线组网等方式,数据传输协议、通信安全(如数据加密)及编码规则,必须符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例如数据帧格式需包含 “设备编码、数据类型、采集时间、参数值、校验码” 等字段;
2.数据报送时效:
向监控中心传输的实时监测数据(每 15 分钟采集一次的原始数据),必须在 5 分钟内完成报送,不得超时;若因网络故障导致数据缺失,需在网络恢复后,按照 HJ 212 协议的补传机制,自动补传缺失时段的数据(补传数据需标注 “补传” 标识);
3.数据有效传输率要求:
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完成标记后的数据,需参与有效传输率统计,且统计时间段内(通常为每日)用电监控数据的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 90% 。有效传输率的计算方法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规则执行(如 “有效数据条数 / 应传输数据条数 ×100%”,其中无效数据包括超时数据、错误数据、重复数据)。
通过以上五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可确保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设备的安装 “合规、精准、稳定”,为后续数据采集、异常识别、监管应用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