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 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测现场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 75—2017(H.2 条款),HJ 76—2017(B.3 条款)等标准中的数据状态标记内容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数据状态标记代码定义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