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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宁环发〔 2019〕73 号)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有序推动我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通过全面改造升级,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基本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控制指标见附表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落实(见附表2);新建、扩建、改建钢铁项目必须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意见》相关要求基本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艺复杂、工程量大、时间跨度长,各地要根据《意见》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和自治区改造计划(见附表3),一厂一策,帮助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稳妥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生产设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三、政策措施

 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环境保护 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 惠待遇。企业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 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 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二)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量,可优先用于本企业的 改扩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 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 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取消电力交易资 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加价 标准参照我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财政、交通 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 及时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目标任务如 期实现。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 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每个重点改造项 目,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 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 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辖区的钢铁 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及重点改造项目于2020年6月底前报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

(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自治 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 造进展、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 核体系。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 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 开展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将环评批复、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 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委托转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运维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 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 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对超低排放企业,由地级市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 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通报。

  附件: 1.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3.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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