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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分表计电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记电系统建设性指导性意见通知(冀环办字函[2019]237号)

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通过对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电量等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和系统平台的分析、报警、交办,实现对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实时监管,有效防范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落实差别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行为。

一、主要功能

(一)对企业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分析,可有效发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闲置、差别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助力环境执法监管提升科技化水平。

(二)对于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分表计电监测数据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数据衔接,能够发现生产负荷波动时排放强度恒定不变或未与生产负荷相一致的变化趋势等异常线索,实现治污过程和治污结果的同时监管。

二、监测点位选取

技术单位要通过实地现场勘查,全面掌握企业生产设施与等染防治设施及其相对应关系,与企业共同确定监测点位、基础数据嵌入种类及数值,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监测点位的选取应包含以下关键设施:

1.全部污染防治设施;

2.有污染物产生的生产设施设备;

3.参与差别化管控和应急减排的生产设施;

4.能够反映总体用电情况的总进线;

5.其他需要监测的点位。

三、监测设备及安装

选用并安装符合以下条件的监测设备:

(一)前端监测设备须满足对监测点电压、电流、功率、电能等信息的采集。电压监测精度不低于1.0V,电流监测精度不低于1.0A、功率监测精度不低于1.0W;监测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1次/15分钟。监测装置应支持以下“事件上报”功能:

1.被监测设备开机、停机、工作电流异常变化;

2.前端监测设备的上电、停电。

(二)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行。前端监测设备要符合国家及省相关安全、技术等方面的要求;设备安装总位和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应资质。

(三)前端监测设备安装在能够表征生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的关键装置设备上,每台关键装置设备上至少安第一台前端监测设备,采集的电量数据应能够在监控平台直观显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

《四)系统应具备多种参数监测手段。对于不以电能消耗为主但又需污染治理的生产过程或环节,前端监测设备可以支持振动、温度、雷达等辅助手段以判断该生产环节是否在作业。振动监测精度应满足国标GB/T6075-2015对应生产工艺部分的振动测量标准;温度测量的精度达到0.1°C;雷达物位的精度应达到JB/T13252-2017微波(雷达)物位计的相关标准。

四、基础数据嵌入

(一)收集并嵌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关键装置设备的额定值、实际运行值,并能够明确显示在监控平台同一界面;

(二)针对平板玻璃、火力发电等行业通过降低进料量而达到差别化管控要求的,应进一步嵌入更多关键参数;针对焦化全业延长结焦时间等特殊情况的,有关技术单位要深入研究生产工艺、排污节点,抓住关键环节、关键参数,实现对差别化管控企业的实时监管,验证是否达到差别化管控要求。

五、数据传输

前端设备与监控平台之间的传输必须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HJ212-2017)或《电力用户用电信息柔集系统通信协议》(Q/GDW1376.1-2013)。同时,必须保证数据传输质量,确保数据实时、不间断传输。

六、监控平台

(一)监控平台兼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HJ212-2017)和《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Q/GDW1376.1-2013)。监测平台应具备灵活的扩展性,具备兼容除电量参数以外的其他非电量参数监测功能。

(二)监控平台至少保持一年以上的数据存储。

(三)河北省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要保证省、市、县三级监控平台能够互联互通,并可对省、市、县设置不同权限,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掌握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

七、数据分析

监控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

1.区分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生产工况、差别化管控工况,能够正确识别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闲置、是否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并针对异常情况设定报警值,一旦触发报警值,准确报警并通过手机APP、短信等信息告知环境执法监管人员。

2.支持可依据区域、行业、独立企业配置差别化管控要求,支持依据电量、用电时长、监测设备数量(生产线数)灵活配置差别化管控要求;支持差别化管控措施的过程监测。

3.具备数据的统计、分析、报警提醒功能,可以提供污染防渗设施和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用电情况、报警情况的日报、月报、年报查询和下载功能,可以查看报警情况的处理状态,便于人性化管理。

4.通过采集大量监测数据,分析发现生产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潜在规律,对企业污染防治流程设定预警值,对可能出现的污真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提供预警管理。

八、信息管理

(一)监测点的命名满足以下规则:

1.同一企业的监测点名称不能重复;

2.系统平台对各级用户、点位自动设置编号管理,监测点位按以下规则命名:生产线/设施名称+处理工艺名称+监测装置的安装部位。例:1#高炉助燃风机1(1#高炉+(空)+助燃风机1)。

(二)平台可以清晰展示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从属关系,以及生产设施间、污染防治设施间的对应关系,如:主备关系,一对多、多对一关系等。

九、平台对接联网要求

现场机应能满足对以下监测因子数据的监测和采集,监测频率15分钟/次,在每小时的0、15、30、45时刻主动上传监测数据,所有监测因子数据都必须在监测系统前台显示。

监测因子

image.png

.1.该表为HJ212-2017协议监测因子扩展表。xx代表相同设备的编号(即监测点编号,不6./能钟0),取值范围为1-99。2.tnxx05(总有功功牵)必须存在于报文中.3.tnxx07(总有功电量示值)必须存在于报文中,也就是总表底数值,系统会根据前后两个15分钟的表底敏相减计算出15分钟的用电量。

十、数据接入流程

(一)基础信息接入

接入方式:使用前置机、数据库(Sql Server)的方式。各市根据提供的前置机地址、端口、用户名、密码,将基础信息写入提供的数据表中。

接入内容:

1.企业基本表,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

2.生产线表,包含企业生产线名称信息,企业没有生产线的,可以给该表插入一条默认信息,详见附件2。

3.设施信息表,包含企业的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详见附件3。

4.测点信息表,包含企业安装的用电监测点位信息,详见附件4。

5.设施关系表,包含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对应关系(需要用设施信息表中生成的ID字段进行对应),详见附件5。

6.设施测点关系表,包含设施和测点的对应关系(需要用设施信息表中生成的ID字段和测点信息表中生成的ID字段进行对应),详见附件6。

(二)监控数据接入

各市将数据转换成符合HJ212格式的数据包,发送至指定服务器地址。发送的用电数据报文要求将应答标志(Flag)设置为5,发送方能够接收用电数据返回的应答信息,未收到应答的报文,需要有完备的重发机制。

(三)双方技术人员进行联合调试,直至数据传输稳定,完成数据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