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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 T1179-2019)-上海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为产业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服务单位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委托要求、服务绩效评价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服务单位向各类产业园区提供环保服务的相关活动。第三方服务单位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街道(乡镇〉、企业等提供类似环保服务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1088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

GB/T 33567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6575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环保服务third-party environmentaJ services

第三方服务单位向产业园区等对象提供的专业化、定制化环保服务,如人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环保培训宣传、环境危机应对等。

3.2

企业环保状况调查inspec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ompanies

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对人驻企业的环保合规性与环境风险等开展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3.3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environmental infrastruclures of industrial parks

园区废水或废气集中处理设施、雨污水管网设施、园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再利用设施、园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噪声防治设施等。

3.4

园区环境管理档案environmental man咿ment documents of industrial parks

园区为加强环境管理而建立的相关资料档案,包括人驻企业环境档案及园区总体环境档案.

注1 :人驻企业环境档案主要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相关档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环保设施操作规程、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记录等.

注2: 园区总体环境档案主要指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污蜂源分级分类清单、日常巡查记录、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档案、园区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环保相关会议纪录等.

3.5

园区环境信息平台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latform of industrial parks

园区为加强环境管理而建立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平台,包括企业环境状况监控、园区环境状况监控、以及信息发布与业务办理等内容。

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4.1 信用情况

4. 1.1 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4. 1.2 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或环境服务认证等证书。

注z 服务业绩、能力等类似条件下,证书级别较优者,鼓励优先签订协议.

4.2 专业人员

4.2.1 为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单位应具有至少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2.2 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应明确所有服务人员信息、资质情况。所有服务人员应具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服务期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相关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组织的环保继续教育。服务单位应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专业档案,包括其个人信息表、选聘记录、继续教育证书、岗位考评记录等材料。

4.3 内部管理

4.3.1 应建立并保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服务期间,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4.3.2 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方案、服务内容清单和工作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应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4.3.3 应签署保密协议,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4.4 特殊领域

4.4.1 在上海市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或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4.2 为园区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服务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5 第三方环保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总则

第三方环保服务应致力于促进园区及人驻企业的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服务单位可提供5.2----5.8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环保服务。

5.2 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

5.2.1 总体要求

服务期内宜对人驻排污企业环保状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和问题诊断,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并开展调查报告编制、企业整改督促与指导等后续工作。园区有特殊要求时,在第三方服务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

5.2.2 技术要点

对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载明内容进行逐一查验,是否依证排污,并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于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HJ 942 、HJ 6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调查。

调查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企业环保基本信息

1) 环保手续合规情况,包括是否按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及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辐射类企业是否按规定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申报及备案手续

2) 基本生产状况,包括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时间、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等现状,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的符合性,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放射性以及其他重大环境风险;

3) 对"零排放"或"近零排放"企业,应加强台账检查和现场工艺检查,特别是对蒸发环节、回用去向、污染治理环节的检查.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1) 企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是否有效收集处理或处置,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雨污水混接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等情况F

2)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包括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药剂添加、催化剂与吸附剂更换、二次污染产生及控制、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理等z

3) 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 18597 、GB 18599 、GB 15562.2 、HJ2025 等要求;

4) 废水、废气排放口应符合HJ/T 397 、GB 15562.1 、DB31/933一2015 中附录C 等要求;

5) 辐射污染防治应符合GB 18871 及相关管理文件要求。

c) 自行监测

1) 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调查企业的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包括监测因子、点位布设、监测频次、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等;

2) 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或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相关监测,如土壤、地下水、大气、废水等重点监管企业的定期监测;

3) 辐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个人剂量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

1) 参照HJ 944 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查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情况;

2) 调查企业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去向合规性(包括处置单位资质和备案情况)、处置合同有效性等;

3)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出、使用、维护等台账管理情况。

e) 实际排放合规性

1) 自行监测的各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范围、有效数据数量、实际排放量、非正常工况及特殊时段、超标排放、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等;

2) 通过分析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数据,必要时开展采样、检测,评判监测结果是否满足最新的排放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f) 信息公开

1) 企业依排污许可证开展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情况;

2) 企业符合其他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情况。

g)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

1)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及相关责任的落实,可参照GB/T 24001 要求;

2) 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环保工作计划、环保整改计划等;

3)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理等情况.

h) 其他

1)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违证排污情况及整改计划;

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

3) 在建项目工地及运输过程扬尘、跑冒滴漏等;

0 环保投诉、处罚和环境信用情况;

5) 其他环境风险隐患。

5.2.3 前期准备

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可包括:

a) 调取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信息;

b) 参考调查技术要点,编制企业环保状况调查计划、现场调查表等;

c) 园区应正式通知人驻企业配合调查工作,并指定一名对接人员。

5.2.4 调查实施

调查实施过程中应注意z

a) 按计划开展调查,核查人员人户时宜佩戴统一证件;

b) 核查人员应逐项记录具体情况,并根据需要收集佐证材料、制定监测方案等;

c) 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

d) 核查人员可当场确认的问题宜当场反馈意见或建议,督促企业尽快整改。

5.2.5 后续工作

调查的后续工作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根据调查情况,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洁生产要求等,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参考格式见附录A) ;

b) 可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分级情况,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建议;

c) 对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向园区提出因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应关停、搬迁、改造、取缔的企业名单及理由;

d) 可结合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分析园区或人驻企业环境问题及相应建议

e) 编制园区人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报告,可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结果、主要环境问题与对策建议、重点污染源筛查结果、重点风险源种类及分布、企业环境风险分级、下一步环境管理建议等〈参考提纲参见附录B);

。在调查基础上,制定计划开展企业环境隐患整改复查与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时,可将企业分成A 、B 、C 三类,确定不同的巡查频次和深度,可分别按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进行巡查〈参见附录C)O 对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将问题线索整理移交园区督促整改;

g) 开展园区环境例行巡查,如园区内河道偷排、垃圾倾倒、异味巡查等,发现问题后对责任企业或个人进行溯源、劝阻、记录、报告等;

h) 结合调查巡查,协助园区建立和维护企业环境档案,形成"一企一档"

5.3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

5.3.1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前期咨询服务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前期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根据产业定位、排放标准、现场调查等情况,为园区提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服务,如协助确定废水集中处理工艺、规模、分质处理方案,雨污水管网布局,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规划等;

b) 协助园区开展环境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评估

c) 协助园区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招投标及相关管理工作

d) 协助园区开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过程环境监理工作。

5.3.2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

为园区提供环境基础设施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宜同时承担设施建设及运营工作。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其污水收集和处理应实施一体化、精细化管理。

1) 提前介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提前与拟人驻企业对接,对项目污水水质进行分析,提出项目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合同管理z 园区污水处理企业可通过合同详细约定人驻企业各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水量、错时排水方案等相关内容

3) 分类收集、分质处理z 人驻企业污水可按照生活污水、有机生产废水、无机生产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z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水明管专送,有条件的园区可在每家企业人网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b) 雨污水管网设施

1) 管网建设和隐患排查:对于现有污水管网,采用技术手段排查漏点、堵点:对园区雨水管网开展不定期抽检或建设流量监控设施,发现异常浓度或异常流量后就近溯源

2) 雨污分流改造和相关建设:对于现有管网雨污混排的,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管控,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在部分工业企业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园区雨水排口人河前宜建立缓冲池,必要时将雨水导人污水处理系统或进行初步处理。

c) 园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再利用设施

1) 评价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种类、分布等,协助园区开展收集、贮存、转运,按照GB 18599 、GB 5562.2 等要求;

2) 结合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集中拆解处理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在园区内外的综合利用,按照GB/T 33567 、HJ 274 等要求.

d)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

1) 协助确定或完善园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设备选型、监测计划、设施布局等,结合园区环境信息平台,提升快速溯源和应急响应能力;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控系统应符合《上海市重点产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若干规定》要求

2) 协助确定园区内需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名单及其监控目标、安装位置等,协助督促重点企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参照有关要求,完成调试比对和验收

3) 开展园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定操作与维护说明、数据质量控制方法等

4) 园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发现超标或异常数据时,通过对在线数据进行分析,协助园区开展溯源。

e) 其他设施

1) 协助园区开展噪声防治、环境应急设施〈如应急阀等〉、集中供热、新能源设施、集中喷涂中心等其他设施建设运营;

2) 协助园区组织有条件的人驻企业建设共享车间、共享污染治理设施等。

5.3.3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期咨询服务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期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运行状况调查: 可参照人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针对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运行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等开展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b) 技术改造咨询:制定污染集中治理技术改造方案、雨污分流改造方案等。

5.4 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5.4.1 协助编制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

协助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 ,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园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园区环境管理组织结构、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对人驻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企业巡查计划、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等〈参考提纲参见附录C);

b) 园区绿色发展规划计划: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案、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规划、园区专项污染防治计划等

0 园区环境服务介绍:园区针对人驻企业的环境服务措施介绍,企业常用环境政策、适用环保技术、常见问题解答等。

5.4.2 协助开展环境档案管理

环境档案管理可分为:

a) 人驻企业环境档案z 协助园区对全部或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挡"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相关档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记录等;

b) 园区总体环境档案:协助园区对园区总体环境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污染源分级分类清单、日常巡查记录、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档案、园区环境管理制度文件、环保相关会议纪录等。协助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针对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的"一园一档"等有关要求整理档案,并按要求提交生态环境部工业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环境档案至少保存5 年。

5.4.3 协助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

协助园区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园区概况,园区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效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风险及改进措施等。(参考提纲参见附录D)

5.5 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

5.5.1 主要内容

协助建设或维护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数据分析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企业环境状况监控

1) 基本信息: 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联系人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信息、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等;

2) 动态信息  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能耗、碳排放、新鲜水耗及中水回用等动态信息,部分信息需结合企业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工作。通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实现在线监测数据实时更新,或通过人工监测、核算、填报等方式定期更新.

b) 园区环境状况监控

1)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动态信息:出水流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等;

2) 园区环境能源动态信息:对企业环境动态信息进行自动分析,生成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动态信息, VOC 、危险废物、恶臭物质等相关重点排放企业动态名单,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能耗、新鲜水耗及中水回用等重点目标进展状况z 园区空气、噪声等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自动监控及信息平台相关内容应符合《上海市重点产业园区空气污染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

3) 园区环境管理地图信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显示企业位置、雨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环境风险点、公共管线、周边环境敏感点位分布,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生态空间、产业控制带等管控要求;

4) 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启动管理、应急监测数据监控等.

c) 信息发布与业务办理

1) 环境信息发布: 部分权限向人驻企业开放,实现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发布、相关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分享等;

2) 环保业务办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传预审、环保整改报告上传等。

5.5.2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与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数据平台、生态环境部工业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等政府信息平台对接。

5.5.3 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可与园区经济、安全生产等信息平台对接或整合。

5.5.4 信息平台上各类电子化信息宜永久保存.

5.6 环保培训宣传

针对园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人驻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z

a) 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解读

b) 企业典型环境隐患分析和常见,问题解答

c) 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d) 环保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

。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5.7 环境危机应对

 协助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整合人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明确园区在协调处置、信息传递以及园区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应急职责.

协助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园区环境信息平台数据、环境档案等,并根据需要开展环境监测和溯源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园区和相关企业开展环境危机应对工作,向事件影响群体、投诉群众、媒体等给予客观的解释说明.

5.8 其他服务

5.8.1 针对新建园区,按照HJ 130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z 对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超过5 年

的,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5.8.2 在企业准入评估过程中向园区提供环保咨询,提出是否应人驻、位置布局等建议,实现绿色招商。考虑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a) 园区产业定位、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区域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及管控要求等

b) 拟人驻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生产工艺先进性、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新增排污指标等;

c) 拟人驻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在其他地区的环保信用情况等.

5.8.3 协助园区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环境监管、专项检查、环境统计及申报等工作.

5.8.4 协助园区开展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开展废气综合利用、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等,可参照GB/T 31088 、GB/T 33567 、GB/T 36574 、GB/T 36575 、HJ 274 等。

5.8.5 协助有条件的园区按照HJ 274 等有关要求创建生态园区、绿色园区。

5.8.6 向园区或入驻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如:

a) 协助开展环保相关融资,申请环保专项补助、奖励、税收或贷款优惠等

d) 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咨询服务。

5.8.7 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园区及人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与技术咨询,如绿色供应链管理咨询、节能节水咨询、环保设备和绿色产品选购咨询等.

6 第三方环保服务委托要求

6.1 园区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委托合同签订前,园区应谨慎评估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的能力、业绩、信用状况等,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谨慎评估园区的生产经营和环保管理现状等。

6.2 园区可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接受园区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必要时可委托其他专业单位对部分服务内容提供协助,但需对协助方的进度及质量负责。

6.3 园区与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服务合同,紧密合作、彼此监督,共同接受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公正公开、客观独立,不影响和干涉园区及人驻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园区在引人第三方环保服务时,应向人驻企业告知举报途径。

6.5 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参考模板参见附录E):

a) 应明确服务内容边界和要求,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可明确部分服务内容的阶段性成果和进度要求;

b) 应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的专业服务责任及相关连带责任;应明确合同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及纠纷解决机制s

c) 应明确服务时限和费用总额,可探索按绩效付费模式

d) 应明确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变化时的文件转移要求等;

e) 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有驻场需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园区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

f) 应明确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进行过程风险管控和服务绩效评价的要求

g) 应明确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交调查报告、信息平台等服务成果的要求。

7 第三方环保服务绩效评价

7.1 园区可根据委托服务内容,参照本标准所列要求,对第三方环保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价。针对综合性环保服务的评价方法可参照附录F 。考核指标可根据需求选择如下内容:

a) 服务期间的守信守法情况  委托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及人员是否发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因此被生态环境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处罚、通报批评或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旦发生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评价结果即为不合格

b) 服务单位及人员的公正中立性:服务单位及人员是否在委托服务期间影响和干涉园区或人驻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

c) 服务过程的专业性、规范性:针对委托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s

d) 服务范围内的危机应对情况z 服务单位及人员是否对服务委托范围内的信访、应急事件及时响应,并及时提出合理、专业的应对建议;

e) 服务范围内发生环保处罚事件情况z 是否因第三方服务的不专业、不全面或不及时,未及时发现服务范围内、企业并未故意隐瞒的环保不合规项,未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导致企业受到环保处罚;

f) 服务成果的有效性: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是否满足促进园区及人驻企业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的要求

g) 区域环境状况改善或相关方满意度情况:引人第三方环保服务后,是否使区域的环境状况或相关方满意度有所改善,可从区域环境质量、区域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站联网数据情况、周边信访投诉情况、人驻企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7.2 评价结果可作为合同续签、按绩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


附件:DB31∕T 1179-2019 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上海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