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生态〔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0日
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