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0-07-20

为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VOCs排放控制与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的监管与监测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结合当地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及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确定了上海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在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三是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按季度定期调度机制;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在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基础上,同时将各区VOCs监测人员培训一并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五是探索建立园区VOCs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 18 ) 123 号)和本市2018 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 监测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VOCs 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本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 PM2.5 浓度显著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达标率呈下降趋势,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VOCs 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飞rocs 排放及治理情况的基础,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1.问题导向,聚焦重点。

结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重点加强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固定污染源监测,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2.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

固定污染源应当明确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园区管理部门要了解园区周界及内部的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监测作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

3. 有序推进,滚动实施。

根据国家要求, 2018 年5 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名录梳理和专项检查监测工作;下半年起结合日常监管要求的落实,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全面纳入本市及各区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三、 工作任务

〈一〉 确定VOCs 排污单位名录工作内容:

我局根据2018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确定了本市重点VOCs 企业清单(附件2) ,请各区结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VOCs 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和产排污特点,对VOCs 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查漏补缺,确保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最终形成本市VOCs 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市管VOCs 排污单位的排查筛选,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并汇总全市名录;各区环保局按要求查漏补缺确定本区VOCs 排污单位名录,若需从重点VOCs 企业清单中删除企业应当说明情况并报送支撑材料。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 年4 月10 日前,将该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本行政区域VOCs 排污单位名录(含支撑材料〉报送我局。市环保局污防处于4 月16 日前, 完成市管企业的梳理和各区排污单位的审核。

〈二〉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工作内容: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开展自行监测, 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污、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统筹安排监测和监察部门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见附件1 ) 开展检查;依托2018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专项工作开展信息公开检查。监测部门对于检查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及VOCs 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负责组织市管企业专项检查监测;市环保局办公室依托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市管企业信息公开专项检查; 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管,上报企业的检查情况,并建立台账备查; 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汇总全市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及VOCs 达标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并汇总全市开展情况。时间节点: 各区环保局于2 0 18 年5 月20 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 月25 日前,分别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5 月30 日前,将全市检查情况报生态环境

〈三〉 开展VOCs 随机拍测工作内容:

市区两级监测部门结合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本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开展抽测, 具备能力的监测部门可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见附件1 )开展抽测, 超标数据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立案查处。职责分工: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的抽测并汇总全市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的执法;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测和执法, 并报送相关情况。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 1 8 年5 月20 日前,将上半年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 下半年起, 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 月25 日前,分别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下半年起, 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5 月30 日前将全市检查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下半年起, 每季度第一个月20 日前上报相关情况。

四、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保障VOCs 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环保局已将对各区VOCs 监测人员的培训1] 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强化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高VOCs 监测管理水平。

(三〉落实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将VOCs 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按规定公布监测方案。

(四〉完善园区监控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 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及自身管理需要建设VOCs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 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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