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文〔2019〕211号)、《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24号)等文件规定,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购自来水企业水量实行用水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二、执行程序

(一)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我省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公布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省电力公司执行加价电价,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加价水价。

(三)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四)已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通知省电力公司和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停止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三、其他事项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标准。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电网企业和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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