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解读附文件 发布日期: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的原因、指导思想等内容,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继2018年4月28日以修改单的形式修改《名录》后,时隔两年,为什么又对《名录》进行修订?

答:《名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确定了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是否纳入环评,以及具体的环评分类。其中,报告书、报告表依法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则无需审批,在线备案即可。《名录》既是建设单位履行环评主体责任、环评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监管、执法的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名录》的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名录》是深化改革、落实国务院“放管服”任务的要求。一方面,修订《名录》已列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为应对疫情影响出台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社会反响很好,通过修订《名录》可以把改革举措常态化、制度化。

修订《名录》是科学高效、提高可操作性的要求。现行《名录》在实践中,还存在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够衔接、一些分类不够科学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名录》加以解决。

修订《名录》是制度衔接、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推进构建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有必要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目前,一些涉及固定污染源的建设项目,在投产排污前既需要在环评中填报登记表,又需要在排污许可管理中实施登记管理,通过修订《名录》可以解决重复填报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惠及广大小微企业。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聚焦重点、科学合理、宜简则简、制度衔接为原则,力求解决应用中一些不清晰、不衔接方面的问题。

一是聚焦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做到有收有放,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重点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需要,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开展简化。

二是科学合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重新排序,明确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超过一半的行业小类可以对应,便于企业和管理部门查询、界定。

三是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

四是制度衔接,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的变化?

答:《名录》修订包括正文修改部分和表格修改部分。

在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二是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明确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分类,解决执行中“就高不就低”问题。三是结合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调整环境敏感区的名称表述。

在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行业顺序,规范行业名称。除生态类等外,与排污许可名录排序基本一致。有改动的行业超过80%,涉及简化的行业约占60%。二是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此外,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三是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如,谷物磨制等,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小规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由报告书降为登记表;脱硫脱硝环保工程等,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共有51个二级行业不同程度简化。四是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纳入环评管理。五是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包括人工造湖、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收严大型海水养殖、涉及敏感区的油气开采等10个二级行业环评管理,适当提高环评分类。

调整后,预计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数量实现较大幅度减少,更加聚焦了环评管理的重点。同时,豁免的登记表涵盖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的类别,能够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做到前后政策的无缝衔接。

问:本次《名录》修订,明确名录之外无环评,会不会在管理上有所放松?

答:《名录》修订,明确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这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纳入环评的项目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有助于减轻环境影响很小的企业负担。

同时,我们依照包容审慎原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也就是说,新修订的《名录》并不会影响将今后发现的一些生态环境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纳入环评。

环评领域的简政放权,也绝不意味着放松环评管理。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构建“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执法督察为监督兜底的全流程环境管理基本框架。下一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执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等行为坚决打击,确保放管结合,监管到位。

问:本次《名录》修订,提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较上版有何不同?

答:在上版《名录》执行过程中,我们汇总生态环境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中发现,上版《名录》第四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歧义,为了让《名录》更具有普适性,我们将“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修改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如纸制品制造项目,同时配套建设锅炉供生产使用,则需要综合考虑纸制品项目环评类别与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环评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环评分类,提出“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明确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编制环评即可,进一步解决《名录》执行过程中“就高不就低”问题。举个例子,同样是一个纸制品制造项目,新增一套锅炉设备用于生产使用,则只需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考虑环评类别。或者农副食品加工项目,新增锅炉设备用于产品烘干等,则只需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对新增锅炉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 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 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 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 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 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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