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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甘肃印发《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详情如下:

 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开发建设,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 工园区(集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区域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 (区)。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经省级评价符合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告的化工园区。

第二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化工园区规范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省 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相关部门) 参与,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化工行业特点和产业基础,其设立、选址、布局、 建设、管理等满足法律法规、专项规划、标准规范等要求, 严格控制化工园区数量,不具备化工产业基础的市州原则上 不设立化工园区。

 第五条 集约集聚,绿色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规划、 产业链条布局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化工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绿色发展。

 第六条 以人为本,安全环保。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底线红线,强化安全环保硬约束,通过源头把控和产业升级,实现本质安全和达标排放。

第七条 配套完善,规范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满足化工产业发展要求,管理方式先进,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三、建设标准

第八条 认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一)化工园区(或所属园区)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设立手续完备。化工园区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规划连片面积在 3 平方公里以上。有多个片区的,规划 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内,单独片区规划连片面积在 3 平方公里以上。

(二)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功能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严 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 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不得位于主城区或人口密集区 主导风向上风向。外部安全、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等符合标 准、规范等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道路、重要 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距离,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 制线。须距离长江、黄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岸线一定 范围(按国家及省上最新规定执行)。

(三)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四至范围内 不得有居民居住,不得有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变电站、消防站、渣场等基础配套设施以及企业生 产、仓储规划布局合理并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 存区相互分离,布局在园区边缘或园区外,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机构应具有石化化工专业资质。发展总体规划应取得市 级人民政府批复,并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 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 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 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 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向所在市州(兰州新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产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

(五)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 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 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

(六)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产业 发展指引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 制度,严格项目安全准入,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 策、规划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 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三同时”相关规定要求。

(七)化工园区应按照统筹、协调、共享的原则,规划、 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电源可靠,应能保 障双电源供电。水源充足,满足区域生产、生活、消防用水。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 

(八)化工园区应全部或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 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 料以及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 要配套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九)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 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 系。

(十)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 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十一)化工园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至少有 1 名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专职),下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需要 的专职管理人员。

(十二)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 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并定期演练。应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 场所。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 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园区内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率符合相关要求。

 (十三)化工园区应按照《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 (GB/T39218-2020)、《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规范标准推进智慧化工园区建设。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十四)化工园区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和集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将产业链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化工产业体系,促进化工产业集群式、链条式、配套式发展。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上一年度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 70%及以上。

(十五)市州人民政府应定期通过市州人民政府网站, 向社会公开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数量及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耗、碳排放等情况。

 四、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 交申请认定资料,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第八条要求对化工园区现状条件和认定资料进行自评(可委托具备化工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交认定申请文件和自评材料。

第十条 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 相关专家,对化工园区申请资料和现状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并按照《甘肃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 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经省直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省工信 厅向社会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对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业链清晰、 主导产业链企业占比较高、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评分 80 分(含)以上的园区公告为认定化工园区(一 级);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础较好、评分 60 分(含)到 80 分(不含)的 园区公告为认定化工园区(二级);评分 60 分以下的园区不 予认定。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认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园区规划面积、 实际开发面积、基础设施、主要产业链、化工企业数量、规 上化工企业数量、上年度园区总产值、上年度化工企业总产值和税收等数据);

 (二)化工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化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材料);

(三)化工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等证明材料,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文件,合法供地证明等材料);

(四)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化工园区成立文件及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文件(新设立化工园区需提供省政府批复园 区成立文件);

(五)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七)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八)化工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九)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

(十)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园区内的道路、公共管廊、污水处理、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三)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以及本办法要求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认定:

(一)化工园区不符合认定评价必要条件的;

(二)化工园区及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 督办、区域限批未解除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文件的。

五、新设立化工园区

 第十四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一)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的化工项目。

(二)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规划连片面积在 3 平方公里以上。有多个片区的,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单独片区规划连片面 积在 3 平方公里以上。

(三)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功能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不得位于主城区或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 上风向。外部安全、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等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道路、重要设施等 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距离,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须距离长江、黄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按 国家及省上最新规定执行)。

(四)编制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机构应具有石化化工专业资质。发展总体规划应取得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 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 业发展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设立流程:

(一)拟设立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出设立申请;

(二)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论 证、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论证,各部门达成 一致同意意见后,省工信厅对拟设立化工园区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化工园区设立申请文件,包括园区设立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园区主导产业、园区面积等内容;

(二)承接项目列入国家、省级规划文件;

 (三)承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化工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化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五)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出具的园区选址符合 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审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三线一单”等证明材料,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文件, 合法供地证明等材料); 

(七)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八)化工园区规划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 审意见;

 (九)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十)化工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十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需准备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七条 承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化工园区应通过认 定。

 六、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所在市州(兰州新区)各级有关部 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 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 (含消防) 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国土 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等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 资源论证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工 园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安全应急管理以及建筑抗震、消防 等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园区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隐患治理、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提升项 目除外)。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无化学反应的化工项目、副产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项目可 不进入认定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 般(C)或较低(D)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 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每年 6 月底前或当认定化工园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按照《评价标准》要求,组织 对认定化工园区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省工信厅。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多或重大危险源等级升高;

 (二)环境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三)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或产业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

(四)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或周边人口密集区、 重点防护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每两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市州自评或省级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 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安全隐患治理、 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 手续。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 过认定和取消认定资格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和处置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 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甘工信〔2020〕75 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坚定不移走绿色生态、高质量、 可持续科学发展道路,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的现有大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州)及县(区) 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分区管控要 求。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合规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 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 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 援机构验收。

(七)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 求。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 亿元(含) 以上或税收贡献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 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 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十)受到的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已解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已完成。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公 布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每年 3 月底前将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抽查。

第五条 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 工重点监控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