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济南市“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详情如下:
济南市“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 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 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 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 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 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十四五”全 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山东省“ 十四 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自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市级评估将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行业分布、产废规律以及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兼顾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全面反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状况。
二、评估方式
(一)市级评估。参照《济南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 1)对各区县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对全部经营单位和部分产废单位开展评估。
(二)区县评估。可参照《评估指标》对辖区内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评估 1 次。
(三)企业自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经营 单位和产废单位参照《评估指标》开展季度自评。企业自评应对照评估指标逐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时,应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附件 2),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评估登记表,具体记录现场评估情况,由抽查单位和评估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可按月、季度、半年、 年终开展,也可结合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有条件的,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 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依据《评估指标》完 成对各区县的评估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将评 估工作开展情况及自评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估指标》要求进行自评打分, 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 3),制定 下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上述三项材 料加盖公章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自评应留存原始档案,于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加盖单位 公章报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四、评估比例
(一)市级评估。采取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日常评估结果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占 50%;年 终评估占 50%,具体要求如下:
1.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 60 家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 20 家一般产废单位。
2.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3.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评估单位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 C。
4. 对于上一年度企业抽查结果为达标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企业应纳入本年度抽查 范围。
(二)区县评估。辖区内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应全部 纳入评估范围。
(三) 企业自评。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 次自评工作。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 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 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批 评。各分局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敦促 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市级评估中对达标企业和规 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 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 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济南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 1
表1 济南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生态环境部门)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 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 分 要 点 |
评估方法 |
备 注 |
部门监管 工作 |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
10 分 |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 (2 分) | 1.未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的,扣 1 分。 2.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扣 2 分。 3.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的,扣 0.5 分。 4.未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 资料(方 案、评估 企业清 单、工作 小结、总 结) | |
评估企业数量和质量达 到要求。(3 分) | 1.对抽查的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未全部按照《评估指标》进行打分或未 全部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不超过 3 家的扣 1 分,超过 3 家的扣 2 分。 2.在市级抽查中,评估企业等次每有 1 家低于区县评估等次的,扣 1 分 (可累积扣分)。 3.评估企业数量达不到方案要求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 C。 | |||||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 度。(2 分) | 1.未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的,扣 2 分。 2.建立了问题清单,但对评估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未按期解决的,扣 1 分。 | |||||
惩治违法企业。 (1 分) | 评估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未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相应违法行为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的,扣 1 分。 | |||||
评估结果排名通报。 (1 分) | 未对辖区内各企业评估结果进行排名通报或未在网站公开评估结果的, 扣 1 分。 | |||||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 1.未在 12 月 15 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和下年度评估工作 |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 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 分 要 点 |
评估方法 |
备 注 |
部门监管 工作 | (1 分) | 方案的,扣 1 分。 2. 未在 2 月底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 统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经营情况或经多次沟通所报数据仍不准确的,每有 1 家单位扣 0.5 分 (可累积扣分)。 3.因工作拖沓,报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的资料、信息不及时,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每有 1 次扣 0.5 分 (可累积扣分)。 | ||||
环境监管 能力建设 情况 |
16 | 强化技术支撑。(2 分) | 1.无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职人员的,扣 1 分。 2.未成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职机构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 资料和查 阅信息系 统 | ||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 员培训。(2 分) | 1.年内全市固废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 员接受固废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未达到编制数量之和 30%以上的,扣 1 分。 2.年内全市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接受固废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 的数量,未达到单位总数 20%以上的,扣 1 分。 |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 化应用情况。(6 分) | 1. 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按时完成危 险废物申报、经营情况报送和管理计划备案,重点监管源清单内企业完 成率达不到 90%的,扣 2 分;完成率在 90%-100%之间的,扣 1 分。 2.未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监管、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的,扣 2 分。 3.未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监管且无正 当理由的,每发现 1 家单位,扣 1 分。 | |||||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 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 情况。(6 分) | 1.依法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 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复核。年度复核率达不 到企业总数 20%的,扣 1 分;达不到 10%的,扣 2 分。 |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 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 分 要 点 |
评估方法 |
备 注 |
2.未按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企业固体废物实 际产生量超过许可量的,每发现 1 家扣 1 分。 3.未按要求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执法的,扣 2 分。 | ||||||
利用处置 能力保障 情况 |
8 |
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能力及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规范经营。(4 分) | 1.未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可纳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规划)的,扣 1 分。 2.未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实现医疗 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的,扣 1 分。 3.未按照要求落实每个区县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个 工作要求的,每超出 1 家,扣 1 分。 |
查阅相关 资料和现 场核查 | ||
部门监管 工作 | ||||||
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 物应急处置。(2 分) | 未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 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扣 2 分。 | |||||
规范审核发放经营许可 证。(2 分) | 1. 未按照要求对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初步审查的,扣 1 分。 2. 未按照要求督促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问题整改,未 开展现场复核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 资料 | ||||
日常管理 情况 |
6 |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 合当地管理特点,严格 日常管理,按时上报规 定材料,及时处置和上 报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 和环境污染事件,无危 险废物舆情事件。(6 分) | 1.发生较大危险废物舆情事件,经核实属实的每有 1 起扣 1 分;处置不 及时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每有 1 次扣 2 分(可累积扣分)。 2.发生非法填埋、倾倒危险废物,负有监管责任的, 每有 1 起扣 3 分 (可累积扣分);致人死亡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 C。 3.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有 1 起 扣 3 分(可累积扣分)。 4.在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类督查、检查等环保行动中被发现 存在突出问题的,每有 1 例扣 1 分(可累积扣分)。 5.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省和市工作部署、通报的问题整改或进度明 显缓慢的;其它影响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给全市统一管理工作 |
查阅相关 资料、协 调各种渠 道 |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 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 分 要 点 |
评估方法 |
备 注 |
造成被动的,每有 1 次扣 1 分(可累积扣分)。 | ||||||
企业评估 合格率 | 产废单位 和经营单 位危险废 物规范化 管理情况 |
60 |
按照《济南市危险废物 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 标》执行。(60 分) |
60×((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 废物单位数量)÷危险废物单位抽查总数量) |
查阅相关 资料、实 地评估 | |
加分项 | 1.区县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加 1 分; 2.部署开展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等,每有 一项,加 0.5 分,最高 2 分。 |
查阅相关 资料和现 场核查 | ||||
评估得分 | 评估结果:A £ B £ C £ |
说明:1. 部门监管工作采取基准分加扣分制,未注明可累积扣分的,评估内容扣分不超过该项总分值。注明可累积扣分的,不受该项赋分限制。
2. 评估评定方式: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结果分为 3 个等级。得分 90 分以上为 A;得分 7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 B;得分 70 分以下为 C(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 2 济南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分要点 | 评估方法 | 备注 | |
满分 | 得分 | ||||||
一、污染环 境防治责任 制度(《中 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 治法》,以 下简称《固 废法》,第 二十九条、 三十六条) |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全过程的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度,并采取防治工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措施。 |
2 | 建立了涵盖全过程的责任制 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 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 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 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 到落实,并采取了防治工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1.未建立涵盖全过程责任制度的,扣 2 分。 2.建立了责任制度,但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管 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 确的,扣 1 分。 3.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 场管理混乱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核查 | ||
1 |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 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信息。 |
1.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的,扣 1 分。 2.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 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的,扣 1 分。 |
现场核查 | ||||
2.产生固体废物的单 位,应当依法及时公 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信息,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
1 |
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信息。 |
未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或上一年 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扣 1 分。 |
现场核查 |
二、标识制 度(《固废 法》第七十 七条) |
3. 收 集、贮 存、 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危 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 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2 |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 范所示标签,在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 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都粘 贴了样式规范、内容全面的 标签。 |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 施、场所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每有 1 处扣 1 分。 2.识别标志位置不明显、样式(形状、颜色、图 案、比例)不正确、填写内容不全面或与实际 不相符、污损严重更换不及时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3.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未粘贴标签的,每有 1 处扣 1 分;标签内容不全面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4.未设置产废环节流程图或流程图中产废环节不 准确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
现场核查 | ||
三、管理计 划制度 (《固废 法》第七十 八条) |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 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 废物危害性的措施, 以及危险废物贮存、 利用、处置措施。 |
2 |
根据国家或省级相关标准规 范制定了管理计划;内容齐 全,格式规范,危险废物的 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 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 式,转移计划描述清晰,减 废措施具体。 | 1.未制定管理计划的,扣 2 分。 2.管理计划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的,每有 1 处扣 1 分。 3.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不准确或依据不充分(产 生量基本准确)的,扣 0.5 分。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表述不准确、不清晰 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5.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表述不准确的,扣 0.5 分。 6.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不具体、不可行, 转移计划不清晰的,每有 1 项扣 0.5 分。 7.其它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扣 0.5 分。 |
1.查看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 2.将该企业近 3 年管理计划做比 对,查阅危险废 物产生情况是否 有较大变动,如 有,请企业提供 说明材料。 | ||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 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 |
1 | 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 局备案(或通过山东省固体 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 慧监管系统备案),并可提 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 1.未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扣 1 分。 2.产废种类、产废量发生重大变化;委托利用处 置单位和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修订 备案不及时的,扣 1 分。 |
查阅资料 |
四、排污许 可制度 (《固废 法》第三十 九条) |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 |
2 |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 排污。 |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危险废物的,扣 2 分。 2.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差别较大的, 扣 1 分。 3.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危险废物的贮 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外委利用处置不符合许可 证要求的,扣 1 分。 4.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未及时提交台账记 录和执行报告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核查 | ||
五、台账和 申报制度 (《固废 法》第七十 八条) |
*7. 按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 台账,如实记录有关 信息。 |
3 |
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属 性、转移、利用处置等有关 信息,且格式规范、内容全 面、数据准确。能提供证明 材料,证明所记录数据的真 实性和合理性。 | 1.未建立台账或台账作假的,扣 3 分。 2.台账中数据等内容明显有误,每有 1 处扣 0.5 分。 3.台账中数据等内容依据不充分,且无法说明 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4.台账内容不全面(日期、类别、数量、累计、 去向等)的,扣 1 分。 |
核对产生、入 库、出库、利用 处置等各环节数 据的逻辑关系。 | ||
*8. 通过 危险废 物 信 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 量、 流向 、贮 存、 处置 等有 关资 料。 |
4 |
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 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 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 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未按 时限和 频次进 行 危 险废物 申报的 ,扣 2 分。 2.申报资料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 向、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每存在 1 处错误, 扣 0.5 分。 3.申报数据每有 1 处不能提供可行依据或证明材 料的,扣 1 分。 4.故意不报或恶意虚报、漏报、瞒报,填报内容 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扣 4 分。 5.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变更或补充申报的,扣 2 分。 |
危险废物管理台 账同转移联单、 经营单位管理台 账进行核对。 |
六、转移制 度(《固废 法》第八十 二条) |
*9. 跨省 转移危 险 废 物的,经省级生态环 境部门批准。 |
2 |
有获得批准或备案的转移计 划,有获得批准和转移申 请,并在规定期限内转移该 批危险废物。 |
1.未提交转移计划或未获备案通过或批准、跨省 转移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 物的,扣 2 分。 2.未在规定时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询问所在地 生态环境部门 | ||
10.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填写、运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 |
2 |
按照实际转移危险废物,如 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1.应当运行电子联单而只填报纸质联单或未按转 移联单运行流程运行转移联单的,扣 1 分。 2.联单填写不规范,每存在 1 处错填、漏填等情 况,扣 1 分。 3. 未 执 行 联 单 制 度 或 未执行一车一单的 , 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系统查看 | |||
七、经营许 可证制度 (《固废 法》第八十 条、三十七 条) |
*11. 转 移的危 险废 物,全部提供或委托 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 |
5 |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 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并对 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 力进行核实。 |
1.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的;无 环评 等手 续, 擅自 预处 理、 处 置 的 ; 未 经 鉴 别,将属性不明确的固体废物作为一般固废或 副产品管理或出售的,扣 5 分。 2.无相关手续擅自自行利用或处置工艺所产生的 危险废物的,扣 5 分。 3.所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接收单位资质类别代码不 一致的,扣 5 分。 4.所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接收单位处置方式不一致 的,扣 5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12. 危险 废物产 生 单 位有与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 签订 的委 托利 用、处置合同。 |
1 |
产废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前有 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签订的合同。 | 1.未签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或合同过期转 移危险废物的,扣 1 分。 2.虽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处 理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扣 0.5 分。 3.对受托方资格能力未认真核实,所转移的危险 废物被受托方非法处置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八、环境应 急预案备案 制度(《固 废法》第八 十五条) |
13. 制定 意外事 故 的 防范 措施 和应 急预 案。 |
1 |
制定了《突发危险废物污染 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综合 性环境应急预案中有相关篇 章,或有专门子预案,且内 容要素齐全,措施具体可 行。 | 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或综合性应 急预案无相关篇章或无专门子预案的,扣 1 分。 2.应急 预案未 明确管 理 机 构及负 责人的 ,扣 1 分。 3.应急预案未针对事故情形制定消除危险废物污 染处理措施,或措施操作性不强的,扣 1 分。 4.未按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及物资的,扣 1 分。 5.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未修订预案或更新(至 少每 3 年)不及时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 ||
14. 向所 在地生 态 环 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 |
1 |
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案。 |
1.应急预案未经评审,或无法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的,扣 0.5 分。 2.未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订,未经评审组最终签 字确认的,扣 0.5 分。 3.未进行备案,或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15. 按照 预案要 求 每 年组织应急演练。 |
2 |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 演练。 | 1.无图片、文字或视频记载证明组织了突发危险 废物事件应急演练的,扣 2 分。 2.以应急救援演练代替突发危险废物事件应急演 练的,扣 2 分。 3.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 吨(含)以上的企 业: ⑴组织了演练,但未制定演练方案或演练计划 不详细的,扣 1 分。 ⑵参 加演练人员不熟悉应急防范措施的,扣 1 分。 ⑶未详记录演练过程,未进行演练总结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询问 |
九、业务培 训(《固废 法》第九十 三条) |
16. 危险 废物产 生 单 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 人员进行培训。 |
1 | 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培训。相关管理人 员和直接操作人员掌握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 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 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 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 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 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1.未制定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不全面的,扣 0.5 分。 2.没有资料证明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 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 了培训的,扣 1 分。 3.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 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不熟 悉的,扣 0.5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询问 | ||
十、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 (《固废 法》第十七 条、十八条 和《关于进 一步加强建 设项目固体 废物环境管 理的通知》 鲁环办函 〔2016〕 141 号) |
17. 依法 进行环 境 影 响评价,有对危险废 物的详细描述。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 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产 生环节等描述清晰准确,发 生变化时有固废环境影响专 题报告等资料支持。 |
1.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未进行环评的,扣 2 分。 2.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项目环评等资料中漏 评或明显错评的,每 1 项扣 0.5 分。 3.环评等资料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产 生环节等描述不清晰的,扣 1 分。 4.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发生变化,或产生量超 过原环评预测的 20%或少于预测的 50%,未完 善评 价资 料( 如后 评价 、现 状 评 价 、 补 充 评 价、固废专题报告等)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十一、贮存 设施环境管 理(《固废 法》第十七 条、十八 |
18. 依法 进行环 评 , 完 成 “ 三 同时”验 收。 |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 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 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 行评价的,扣 1 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 了评价,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核查 |
19. 符合 《危险 废 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有关要求。 |
6 (累 积扣 分 项) |
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 处理;临时贮存场所应有雨 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 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 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 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 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 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 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1.贮存 场所地 面未作 硬 化 及防渗 处理的 ,扣 2 分。 2.贮存场所地面有明显裂缝、破损的,扣 1 分。 3.未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的,扣 2 分。 4.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 装置的,扣 2 分。 5.贮存易挥发性物质,未安装气体导出、净化装 置或废气收集、处理效果差的,扣 2 分。 6.临时 场所未 设置雨 棚 、 围堰或 围墙的 ,扣 6 分。 7.未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 险废物管理的,扣 2 分。 8.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破损并导致泄露的,每有 1 处扣 1 分。 9.贮存场所防雨措施不到位的,扣 1 分。 10.未按有关规定对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自 行监测的,扣 1 分。 |
现场核查 | |||
*20.所产生的危险废 物全部规范贮存。 |
3 |
无露天堆存,非法排放、倾 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 1.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1 吨以下或堆存区域不超过 1 处的,扣 1 分。 2.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1 吨以上、3 吨以下,或堆 存区域超过 2 处的,扣 2 分。 3.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3 吨以上、或堆存区域超过 3 处以上,就地掩埋或故意遮盖危险废物,擅自 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扣 3 分。 4.每处露天存放的,同时执行贮存、标志不规范 的扣分标准(不作为否决项,可累积扣分)。 |
21.未混合收集、贮存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 全性处 置的危 险 废 物;未将危险废物混 入非危 险废物 中 贮 存。 |
2 (累 积扣 分 项) |
按照危险废物种类进行分类 收集、贮存,未混合贮存性 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 的危险废物。 | 1.未按照危险废物种类进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 的,扣 2 分。 2.贮存间分区不合理,固体液体危险废物混放 的,扣 1 分。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每有 1 处 或每超过 1 吨扣 2 分(可累积扣分)。 |
现场核查 | |||
十二、事故 预防和处理 机制(《固 废法》第八 十六条) |
*22.落实事故预防及 处理制度,发生事故 或其他突发性事件, 科学快速处理,及时 向管理部门报告。 |
2 |
建立了事故预防和报告制 度;发生事故后处理到位、 报告及时。 | 1.未建立危险废物事故预防和报告机制或落实不 到位的,扣 1 分。 2.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如火 灾、泄露、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 染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扣 2 分。 3.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事故未造成 环境污染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十三、清洁 生产管理 (《固废 法》第三十 八条) |
23.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 |
1 |
产废单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 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 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 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 危害性 |
1.未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能提供相关资 料,扣 1 分。 2.未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 的,扣 0.5 分。 3.未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 的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的,扣 0.5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合计 |
50 | ||||||
十四、利用 设施环境管 理(《固废 法》第十七 条) |
*24.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完成“三同 时”验收。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 废物利用设施进行了评价, 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 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 | 1.环评中未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评价,或未 完成“三同时”验收即启用的,扣 2 分。 2.未按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设计建设的,扣 2 分。 3.危险废物实际利用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 一致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25. 按 设计指 标运 行, 并加 强运 行管 理。 |
2 |
按设计指标运行,建立了危 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 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1.未按设计指标运行的,每发现 1 次扣 1 分。 2.核准利用危险废物类别、工艺与实际利用不一 致的,扣 2 分。 3.未建立利用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 的,扣 2 分。 4.未定期对台账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 并装订成册)的,扣 1 分。 5.未对设施定期检修或检修记录不详细的,扣 1 分。 6.擅自 利用非 本单位 产 生 的危险 废物的 ,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26. 定期 对利用 设 施 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 监测,并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
2 |
按照环评及批复、验收文件 要求制定了监测制度,且监 测项目及频次符合要求,有 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 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 | 1.未制定监测制度、监测计划的,扣 1 分。 2.有监测制度、计划,但无环境监测报告或监测 项目、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3.污染控制不符合控制标准要求的,扣 2 分。 4.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出现 超标排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存在 监测数据造假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现场核查 | |||
27. 危险 废物资 源 化 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 护要求。 |
4 |
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相关要求。 | 1.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 的有 害物 质限 值不 符合 国家 相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或不能提供证 明材料的,扣 2 分。 2.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不符 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 范要求,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扣 2 分。 3.自利用设施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合计 |
60 |
十五、处置 设施环境管 理(《固废 法》第十七 条、七十九 条) |
*28.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完成“三同 时”验收。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 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 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 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 | 1.环评中未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评价,或未 完成“三同时”验收即启用的,扣 2 分。 2.未按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设计建设的,扣 2 分。 3.危险废物实际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 一致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29. 按 设计指 标运 行, 并加 强运 行管 理。 |
6 |
按设计指标运行,建立了危 险废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 危险废物处置的种类、数 量、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 且定期进行汇总(每年至少 汇总一次,并装订成册)。 | 1.未按设计指标(温度、停留时间等)运行,每 发现 1 次扣 2 分。 2.核准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与实际处置不一致的, 扣 6 分。 3.未建立处置台账,或台账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 的,扣 6 分。 4.未定期对台账进行汇总(每年至少汇总一次, 并装订成册)的,扣 2 分。 5.未对设施定期检修或检修记录不详细的,扣 2 分。 6.擅自 处置非 本单位 产 生 的危险 废物的 ,扣 6 分。 7.焚烧炉未依法进行性能测试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30. 定期 对处置 设 施 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 监测,并符合《危险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危险废物填 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相关标准要求。 |
2 |
按照环评及批复、验收文件 要求制定了监测制度,有环 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项 目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符 合相关标准要求。 | 1.未制定监测制度、监测计划的,扣 1 分。 2.有监测制度、计划,但无环境监测报告或监测 项目、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3.污染控制不符合控制标准要求的(包括焚烧、 填埋),扣 2 分。 4.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出现 超标排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存在 监测数据造假的,扣 2 分。 5.自处置设施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合 计 |
70 | 评估结果:达标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1.该指标采取基准分加扣分制,无自利用和自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总分为 50 分,40-50 分为达标,30-39 为基本达标,29 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 利用或自处置设施的,总分为 60 分,48-60 为达标,36-47 为基本达标,35 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利用和自处置设施的,总分为 70 分,56-70 分为 达标,42-55 分为基本达标,41 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该项不扣分。
3.标*项目为否决项,该项赋分扣完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标明累积扣分项的,该项扣分不受赋分限制。
5.评估年度内企业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刑事案件被查实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表 3 济南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内容 | 分数 |
评估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备注 | |
满分 | 得 分 | ||||||
一、经 营 许可证 制 度(《 固 废法》 第 八十条) |
*1. 按照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 的经营活动。 |
4 |
严格 按照危 险废物 经营 许可 证规定 从事经 营活 动。 |
1.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的,扣 4 分。 2.除收集单位外,擅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外单位 利用处置的,扣 2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 现 场 核 查。 | ||
2.危险废物收集许 可证持有单位,应 当在规定的时限内 将收集的危险废物 提供或者委托给利 用、处置单位进行 利用或处置。 |
2 |
收集 单位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将 危险废 物转移 给利 用或处置单位。 |
1.收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利 用、处置单位且未向发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的,扣 2 分。 2.收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利 用、处置单位,但取得发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延 期批复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二、标 识 制 度 (《固 废 法》第 七 十七条) |
3.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 险废物的设施和场 所,必须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危 险废物的容器和包 装物必须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
2 |
依据 国家和 地方相 关标 准设 置规范 的危险 废物 (含 医疗废 物)识 别标 志。 | 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每有 1 处扣 1 分。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或填写 内容错误、漏填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3.识别标志位置不明显、样式(形状、颜色、图案、比 例)不正确、填写内容不全面或与实际不相符、污损 严重,更换不及时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4.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设置产废环节流程图或流程图中 产废环节不准确的,每有 1 处扣 0.5 分。 |
现场核查 |
三、管 理 计划制 度 (《固 废 法》第 七 十八条) |
4.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包括减少危 险废物产生量和降 低危险废物危害性 的措施,以及危险 废物贮存、利用、 处置措施。 |
2 |
制定 了管理 计划; 内容 齐全 ,格式 规范, 危险 废 物的产生 环节、种 类 、危害特 性、产生 量、 利用处 置方式 ,转 移计 划描述 清晰, 减废 措施具体可行。 | 1.未制定或未及时更新管理计划的,扣 2 分。 2.管理计划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的,每有 1 处扣 1 分。 3.危险废 物产生 量预 测不准确或 依 据不充分 的,扣 1 分。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表述不准确、不清晰的,每 有 1 处扣 0.5 分。 5.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不 准确的,扣 0.5 分。 6.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不具体、不可行,转移计 划不清晰的,每有 1 项扣 0.5 分。 7.其它内容不全面准确的,扣 0.5 分。 |
查看危 险废物 管理计划 | ||
5.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报产生危险 废物的单位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
1 | 经县 (市、 区)生 态环 境分 局备案 (或通 过山 东省 固体废 物和危 险化 学品 信息化 智慧监 管系 统备 案), 并可提 供相 关备 案证明 材料。 内容 发生 变更时 及时变 更相 关备案内容。 |
1.未备案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扣 1 分。 2.产废种类、产废量发生重大变化,委托利用处置单位 和利 用处置方 式发生 重大 变更 时, 修订备案不 及时 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四、排污 许可制度 (《固废 法》第三 十九条) |
6.产生工业固体废 物的单位应当取得 排污许可证。 |
2 |
依法 取得排 污许可 证并 按证排污。 |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危险废物的,扣 2 分。 2.危险废 物产生 情况 与排污许可 证 差别较大 的,扣 1 分。 3.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自行 处置和外委不符合许可证要求的,扣 1 分。 4.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未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 行报告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五、台 账 和申报 制 度(《 固 废法》 第 七 十 八 条) |
*7. 通过危险废物 信息管理系统向所 在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申报危险废物 的种类、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 等有关资料。 |
3 |
通过山东 省固体 废物和 危险 化学品 信息化 智慧 监管 系统 如实申 报;内 容齐 全;能 提供证 明材 料, 证明所 申报数 据的 真实性和合理性。 | 1.未按时完成申报的,扣 2 分。 2.申报资料中存在 1 处错误的,扣 0.5 分;存在 2 处及 以上错误的,扣 1 分。 3.申报登记数据每有 1 处不能提供可行依据或证明材料 的,扣 0.5 分。 4.不报或恶意虚报、漏报、瞒报,填报内容与实际严重 不符的,扣 3 分。 5.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或补充申报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六、转 移 制 度 (《固 废 法》第 三 十七条 、 第八十 二 条) |
8. 接 收 危 险 废 物 的,按照危险废物 转移有关规定,如 实填写转移联单。 |
4 |
按照 实际接 收、转 移的 危险 废物, 如实填 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 | 1.未提交转移计划或未获备案通过,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的,扣 4 分。 2.接收危险 废物未按照 规定如实填 写、运行电 子联单 的,扣 4 分。 3.电子联单填写不规范,每存在 1 处错误扣 1 分。 4.联单所填代码与实际转移危险废物代码不一致的,扣 4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 现 场 核 查、 |
*9. 利用处置过程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 单位 委托他 人 运 输、 利用、 处 置 的,应当对受托方 的主体资格进行核 实,依法签订书面 合同,并在合同中 约定 污染防 治 要 求。 |
5 |
利用 处置过 程新产 生的 危险 废物需 转移给 外单 位利 用或处 置的单 位, 核定 受托方 的主体 资格 和技术能力。 |
1.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不能提 供证明材料的,扣 2.5 分。 2.未及时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 情况,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扣 2.5 分。 3.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的,扣 5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现场核查 | |||
*10.跨省转 移危险 废物的,应当向危 险废物移出地省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申请。 |
2 |
向省 级生态 环境部 门申 请并获得批准。 |
未获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包括转出和转入) 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七、应 急 预案备 案 制 度 (《固 废 法》第 八 十五条) |
11. 制定意外事故 的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并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 他负有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监督管 理职 责的部 门 备 案。 |
2 |
按照 《危险 废物经 营单 位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指 南》 ,制定 了《突 发危 险废 物污染 事件应 急预 案》 ,或在 综合性 环境 应急 预案中 有相关 篇章 或有 专门子 预案, 且内 容要 素齐全 ,措施 具体 可行。 | 1.应急预案未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扣 1 分。 2.应急预案未针对事故情形制定消除危险废物污染处理 措施,或措施操作性不强的,扣 1 分。 3.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及物资的,扣 1 分。 4.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未修订预案,或更新(至少每 3 年)不及时的,扣 1 分。 5.应急预案未经评审,或无法提供相关评审材料的,扣 0.5 分。 6.应急预案未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固体废 物污 染环 境防 治监 督管 理职 责的部 门备 案的 ,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12. 按照预案要求 每年 组织应 急 演 练。 |
1 | 制 定了详细 的演练计 划 、按计划 进行了演 练、 有详细 的记录 (包 括 图片、文 字或视频 等) 、有演 练总结 材料 等。 |
1.未制定演练计划、无演练记录、无总结材料、参加演 练人员不熟悉以外事故防范措施的,每有 1 项扣 1 分。 2.近 1 年来未组织突发危险废物事件应急演练的,扣 1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现场询问 | |||
八、贮 存 设施环 境 管 理 (《固 废 法》第 十 七条、 十 八条、 七 十九条 、 |
13.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完成 “三同时”验收 |
1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 “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 价的,扣 1 分。 2.贮存设施未全部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扣 1 分。 3.危险废物实际贮存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的,扣 1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
14.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环境保护标 准贮存危险废物。 |
4 (累 积扣 分 项) | 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 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处 理;临时贮存场所应有 雨棚、围堰或围墙;设 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 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 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 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 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 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 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 器完好无损),有一定 的周转贮存能力。 | 1.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的,每有 1 处扣 2 分。 2.未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未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 态废物,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贮存易挥发性物 质,未安装气体导出、净化装置或废气收集处理效果 较差的;防雨措施不到位的;以上每有 1 项扣 1 分。 3.临时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的,扣 2 分; 少量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的,扣 2 分;大量(3 处或 1 吨 以上)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抛撒、倾倒、填埋危险废 物等行为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贮存能力低于利用处置设施 15 日利用处置量的,扣 2 分。 5.每处露天存放的,同时执行贮存、标志不规范的扣分 标准。 |
现场核查 | |||
15.未将危险废物混 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 |
1 (累 积扣 分 项) |
做到分类贮存。 | 1.少量(≤1 吨或 2 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的,每有 1 起扣 1 分。 2.新产生的危险废物与收集的危险废物混放的,扣 1 分。 3.大量(多于 1 吨或 3 处及以上)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废物中贮存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
现场核查 |
16.贮存期限不超过 一年,确需延长贮 存期限的,报经颁 发许可证的主管部 门批准。 |
1 |
收集 的危险 废物贮 存不 超过 一年; 确需延 长期 限的 ,报经 颁发许 可证 的主管部门批准。 |
1.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经颁发许可 证的部门批准延长的,扣 1 分。 2.不能提供相关延期证明材料的,扣 1 分。 |
现场核查 | |||
九、业 务 培 训 (《固 废 法》第 九 十三条) |
17. 定期对危险废 物利用处置的管理 人员、操作人员和 技术 人员进 行 培 训。 |
1 |
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 危险 物收 集、运输 、贮 存、利用和处置方面的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培训,并 有相关的材料支撑,参加 培训的人员对培训内容熟 悉。 | 1.未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或没有开展培训的图片、文字 或视频等资料的,扣 0.5 分。 2.未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或全年培训材料没有涵盖危险废物 管理的所有制度、本单位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的,扣 0.5 分。 3.未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或没有培训人员签到记录的,扣 0.5 分。 4.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的 管理要求、工作流程不熟悉的,扣 0.5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现场询问 | ||
十、事 故 预防和 处 理 机 制 (《固 废 法》第 八 十六条) | *18.落实事 故预防 及处理制度,发生 事故或其他突发性 事件,科学快速处 理,及时向管理部 门报告。 |
2 |
建立 了事故 预防和 报告 制度 ;发生 事故后 处理 到位、报告及时。 | 1.未建立 事故预 防和 报告机制或 落 实不到位 的,扣 1 分。 2.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环境 污染、未及时上报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扣 2 分。 3.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或未及 时上报的,每有 1 次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十一、 利 用处置 设 施环境 管 理(《 固 废法》 第 十七条 、 十八条 、 十九条 、 七 十 九 条、八 十 八条) |
*19.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完成 “三同时”验收。 |
1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 “三同时”验收。 |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 行评价的,扣 1 分。 2.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即投入运行的(不包括试运 行),扣 1 分。 3.实际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20.按照环评或设 计工艺运行。 |
2 |
按照环评或设计工艺运 行。 | 1.未按照环评或工艺设计生产,擅自改变原辅料的,扣 2 分。 2.未按照环评或工艺设计生产,擅自改变工艺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21.符合运行环境 管理要求。 |
4 (累 积扣 分 项) |
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 | 1.工艺路线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 4 分。 2.各环节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相关在线参数不符合技 术规范要求的,每有 1 处扣 2 分。 3.未按标准要求的频次提供热灼减率、焚毁去除率监测 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设计标准未完成整改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22.按照有关要求 定期对利用处置设 施污染物排放进行 环境监测,并符合 《危险废物焚烧污 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集中焚 烧处置工程建设技 术规范》等相关标 准要求。 |
4 |
制定了监测制度,监测 频次、指标符合要求, 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 并且污染控制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 | 1.未制定监测制度、监测计划的,扣 2 分。 2.监测计划中监测项目、频次、点位、方法等不全面、 不具体的,每有 1 项扣 1 分。 3.无环境监测报告或监测频次和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扣 4 分;污染控制(包括焚烧、填埋)、相关运行参数不 符合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扣 4 分。 4.监测出现超标、运行参数不符合控制标准后未及时整 改落实达标排放和符合控制标准的,扣 4 分。 5.近半年内未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污染物出 现超标排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存在监测 数据造假的,扣 4 分。 6.填埋场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环境安全评估的,扣 2 分。 7.焚烧炉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性能测试的,扣 2 分。 |
对照相 关标准 查看环 境监测 报告、 现场核 查 | |||
23.重点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场 所退役前,运营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设施、场 所采取污染防治措 施。 |
1 |
退役费用预提;对封场 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 施,设置永久性标记。 |
1.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或生产 成本,或未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按时缴纳的,扣 1 分。 2.危险废物填埋场服役期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 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未在划定的封闭 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扣 1 分。 | ||||
24.危险废物资源 化利用过程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 |
6 |
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 准 通则》相关要求。 | 1.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 物质限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 技术规范要求,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扣 3 分。 2.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不符合 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扣 3 分。 |
十二、 运 行环境 管 理 要 求 (《固 废 法》第 十 九条) |
25.危险废物(医 疗废物除外)入厂 时进行特性分析。 |
2 |
对所 接收的 性质不 明确 的危 险废物 进行危 险特 性分析。 | 1.分析测试仪器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 2 分。 2.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未进行危险特性分 析,或无法提供分析报告的,扣 2 分。 注:对于接收种类单一、性质明确的危险废物的经营 单位,该项可不做考核。 |
查阅相关资料 | ||
26. 定期对处置设 施、监测设备、安 全和应急设备以及 运行设备等进行检 查,发现破损,应 及时采取措施清理 更换,应对环境监 测和分析仪器进行 校正和维护。 |
1 |
定期 对相关 设施进 行检 查 和维护, 且运行正 常。 |
1.未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的,扣 0.5 分。 2.未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的,扣 0.5 分。 3.未定期对安全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的,扣 0.5 分。 4.未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的,扣 0.5 分。 |
查 阅 相 关 资 料、现场核查 | |||
十三、 记 录和报 告 经营情 况 制 度 (《固 废 法》第 八 十条、 第 八 十 七 条) |
27. 按照有关标准 规范要求,建立危 险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载收集、贮 存、处置危险废物 的类别、来源去向 和有 无事故 等 事 项。 |
5 | 建立 了经营 台账, 涵盖 了危 险废物 详细分 析记 录、 接收记 录、利 用处 置记 录、新 产生危 险废 物记 录(不 新产生 危险 废物 的单位 除外) 、内 部检 查记录 、设施 运行 及环 境监测 记录、 人员 培训 记录、 事故记 录和 报告 、应急 预案演 练记 录等 9 项内 容 ,且如 实 记 载危险废 物经营情 况,数据准确。 |
1.未建立经营台账的,扣 5 分。 2.经营台账涵盖的内容每缺失 1 项或每有 1 处数据错误 的,扣 1 分。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 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28.按照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及生态环 境部门的要求,定 期报告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情况。 |
2 |
定期 向生态 环境部 门报 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1.未按时报送月度经营情况的,扣 1 分。 2.未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的,扣 1 分。 3.未报送月度或年度经营情况的,扣 2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十四、环 境污染责 任保险 (《固废 法》第九 十九条) |
29. 收集 、 贮 存、 运输、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投保环境污 染责任保险。 |
1 | 投 保环境污 染责任保 险, 签订保 险合同 ,约 定双 方权利 义务。 将专 业第 三方机 构出具 的环 境风 险评估 、环境 风险 查勘 和环境 安全隐 患排 查认 定结果 报送发 证机 关。 |
未投保环 境污染责任 保险或未报 送认定结果 的,扣 1 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十五、信 息发布 (《固废 法》第二 十九条) | 30.收集、利用、处 置 固 体 废物的单 位,应当依法及时 公开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信息,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
1 |
通过 企业网 站等途 径依 法及 时公开 危险废 物污 染环境防治信息。 |
未依法公开当年或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 息的,扣 1 分。 | |||
合 计 | 70 |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
综合评估标准: 1.该指标采取基准分加扣分制,总分为 70 分,56-70 分为达标,42-55 分为基本达标,41 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该项不扣分。 3.标*项目为否决项,该项赋分扣完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标明累积扣分项的,该项扣分不受赋分限制。 5.评估年度内企业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刑事案件被查实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附件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评估时间 | 单位类型 | 单位基本情况 |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 评估发现的问题 | 达标情况 | 评估人员 |
经营单位或产废 单位 | ( 主 要 产 品 产 量,简单工艺描 述) |
(危险废物 种类和大 致产生量) | ||||||
附件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评估范围和 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违法企业惩罚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包括提升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
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五、加分情况和扣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建议。
八、附件: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附件 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
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