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DB12/T 1256-2023) 发布日期:2023-09-08

《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DB12/T 1256-2023)规定了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现场端技术要求、数据传输要求、监控系统要求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安装和管理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单位。

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DB12T 1256-2023).pdf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由现场端、数据传输网络和监控系统三部分组成。现场端包括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可采用串接型和互感器型监测终端,采集电流、电压、功率和电量等数据并上传;数据传输终端通过 4G/5G 等移动通信方式将数据上传到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用于接收、分析、存储和展示现场端数据信息。

  2. 现场端技术要求

    • 设备采集参数要求:现场端采集基本数据项应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电压测量范围为 0-10kV,测量误差为 ±1%;电流测量范围为 0-2000A,监测终端电流测量误差为 ±1%;传输距离在开阔地区可支持 1km 及以上;具备电源、通讯、无线状态指示的 LED 指示;防护等级为 IP54;数据传输终端接口标准具备调试串口、具备 RS485 等备用接口。

    • 设备功能:监测终端应满足对监测点电流等信息的采集且监测频率可调节,支持免停电安装,设备开机自动运行且停电或重启后能自动恢复,应根据监控系统时间校准以保持时钟同步,具备开盒报警、设备故障报警、运行状态报警等主动报警功能;数据传输终端设备断网后保存数据,网络恢复后补发上传,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 1 年;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 GB/T 17214.1 的有关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 GB/T 17626 的有关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 GB/T 6587 的要求。

    • 监测点位要求:工况用电监测点位包括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点位布设应根据排污单位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覆盖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力求精简点位数量,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应与排放口名称相互匹配。总用电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总用电进线处,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的,设在设施总进线前端;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设施用电进线处;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设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进线处。

  3. 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为 15 分钟。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之间可采用宽带载波、RS485、LoRa 无线通讯等技术通信,数据传输终端和监控系统之间可采用 4G、5G 等移动通信技术通信。通讯协议应符合 HJ212 的要求,用电参数因子编码应符合现场端设备监控因子编码原则。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编码(st)为 90,数据传输终端设备唯一标识(mn)由 18 位排污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6 位流水号组成。

  4. 监控系统要求:能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用电信息、报警信息等进行管理;能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情况进行实时报警,并根据报警持续时间分级;能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存储、导出、异常情况处理反馈等;具备数据标记功能。

  5. 运行维护要求:规定了对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日常巡检、定期校准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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