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完成燃煤锅炉(包括以煤炭、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 超低排放改造后开展评估监测,评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等环节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完成改造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指标及技术要求开展评估监测。
(二)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
企业需编制监测方案,对附件1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与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现场手工监测断面、监测孔和工作平台应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 中相关要求。根据手工监测、CEMS安装运维情况、CEMS监测结果及历史监测数据,对照附件1排放指标限值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等进行达标分析。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
对照附件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
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及控制措施、监控措施符合性;
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运行数据、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数据、生产设施运行数据等,评估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及治理效果;
(四)清洁运输评估
按照指南要求,企业需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管理台账,核算清洁运输比例,并确保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规范。
二、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参考)
根据多地实践及行业标准,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主要指标限值如下:
| 污染物 | 限值(基准氧含量6%) |
|---|---|
| 颗粒物(PM) | 不高于 5mg/Nm³(新建锅炉 4mg/Nm³) |
| 二氧化硫(SO₂) | 不高于 20mg/Nm³ |
| 氮氧化物(NOx) | 不高于 30mg/Nm³ |
| 氨逃逸 | 不高于 2.5mg/m³ |
要求排放浓度每月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上述限值。
三、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完成后,需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意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公示。
